作者:观鱼的星河
只要塞了钱,当晚事情就办妥了。
“咱们的社会风气就是被这些人搞坏的,不给钱不办事。”
“还是王五高明啊,自己搞不定,就拿钱给赵六,实在人。”
“小时候讨厌王五,懂事后羡慕王五,长大后成为王五。”
“王五才是人生赢家啊,不愧是公安机关的,懂的法律就是多,明目张胆的收钱,还没办法奈何他!”
“你们是不是忘了还有双规一说?”
“……”
论坛里。
众人讨论的话题再次发生了偏离。
从惊叹于秦牧的牛逼,到对这些收钱办事的现象表示愤慨。
很多时候一句“走流程”……
一走就是大半年。
让人心力交瘁。
但懂事的人往往会塞点钱,直接把事情办的又好又快。
“可惜这只是个虚拟案子,模拟庭审,不然真希望up也好好整治一下这种现象。”
“在晋城估计是不太可能了,晋城的人现在哪个不认识up?”
“强烈建议up来我这里,我们这里就是典型的不收钱不办事,素材一大把。”
“你们也太丧心病狂了吧?这是把up当成净化社会风气的工具人了?”
“……”
聊着聊着。
网友们又开始自报家门,出谋献策。
建议秦牧多云游一下。
多为“和谐社会”做贡献。
毕竟……
秦牧对晋城的贡献,所有人都有目共睹。
文明城市可不是随便一个地方就能评上的。
……
晋城。
养老院。
张清源、李卫国、宋天成等人正聚集在投影屏幕前,一丝不苟的听着秦牧的答辩。
在他们的旁边……
学的最好的万中元偶尔给他们解释一下场上的局势。
当然。
碰到那些他也不懂的,比较深奥的法律知识,他都会选择找度娘搜一搜。
“事实职权……法定职权,还有这么一说。”
听着秦牧提出的这个答辩方向,万中元愣了一下。
连忙拿起手机。
搜索了一遍。
才搞明白秦牧所说。
如果行使法定职权的话,只要谋取了利益,便属于犯罪。
如果行使的是事实职权,则需要谋取不当利益,才构成犯罪。
谋取正当利益,是不会构成犯罪的。
比如说。
王五如果利用自己的事实职权,向赵六索要10万元,那就属于敲诈勒索罪。
但王五如果利用自己的事实职权,向赵六施压,要求赵六归还欠他的10万元,便不属于任何犯罪。
同理。
如果王五利用自己的法定职权,将赵六抓进局子里,要求他归还欠他的10万元,同样会构成犯罪。
“这么复杂?”
张清源听后,懵逼的眨了眨眼睛。
半天没弄明白咋回事。
这个东西着实有点绕。
“那意思是……小秦这次又赢了?”
旁边几个老人见状,忍不住追问了起来。
“应该……或许能赢。”
万中元瞥了眼投影屏幕,幽幽说道。
目前来看。
秦牧提出了这个观点后,优势应该在秦牧这边。
但……
是否晋级第三轮,是以双方表现分来定的。
如果秦牧后面表现的不好,还真不一定能晋级。
……
魔都。
模拟法庭里。
“审判长,这里是我方搜集到的张三给王五送钱的相关证据,在王五的家中查证了带编号的十万元整。”
“这里是我方搜集到的赵六收钱的证据。”
“这里是张三的口供,他已承认自己送了钱给王五,请其帮忙疏通关系,拿下工程款,还许诺事成之后再给他三十万。”
“这里是李四的口供,已承认是赵六给他打了电话,借此施压……”
来自柳州的数名律师深吸了一口气,主动上呈了相关证据。
并且强调道:“我方认为,张三、李四、王五和赵六的行为都触犯了相关法律,王五和赵六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知法犯法,更是性质恶劣。”
“其中,王五收钱办事,动用的虽然是事实职权,但其目的和动机不纯,在法益上更是有损国家形象。”
“因此……”
三名刑事方面的律师不甘示弱。
对着秦牧疯狂炮轰。
提出了一个新的角度,那就是法益。
众所周知。
法律之所以制定,是为了保护国家、社会或者个人的利益,其核心思想就是法益。
刑法同样如此。
每个刑法都有其保护的法益所在。
就拿受贿罪而言,保护的是国家的权威性,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正面形象。
而王五的行为……
目的和动机都极其不纯,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选择了打电话给赵六。
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的正面形象。
而在刑法中。
有个著名的理论,那就是法益作为入罪的基础。
如果损害了法益,便可以以此入罪。
王五的行为,切切实实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第四百零六章 伦理作为出罪的依据
只要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利益的行为……
便可以将其入罪。
比如说抢劫罪和盗窃罪,侵犯的是刑法对私人财产的保护。
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侵犯的是刑法对人身安全权利的保护等等。
“王五的行为,给国家机关抹黑,影响了公务人员的正面形象,同样侵犯了法益……”
来自柳州的三名律师慷慨陈词,一边总结证据,一边反驳秦牧。
场面一时间僵持不下。
“对面的实力……有点强啊。”
张玮半眯着眼,心中默默念道。
这场局面……
并非是想象中的一面倒。
对方也不是吃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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