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进不科学 第926章

作者:新手钓鱼人

  “咱们的这次庭审可以说是建国以来对网络暴力、造谣行为发起的最大规模的一次庭审,所以社会方面的关注度很高。”

  “不出意外的话,直播峰值人数应该会轻松破千万,我们身上的压力也很大。”

  “同时更重要的是……在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关于是否应该通知受害人到庭依旧很有争议。”

  “所以对于是否应该请你以及其他受害人,我们内部也进行过多次很激烈的讨论。”

  徐云顿时一愣:

  “还有这回事?”

  陈灵点了点头,从桌上拿起了一本书,解释道:

  “目前来说,刑事审判的类型主要有三种。”

  “分别是刑事自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公诉案件以及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公诉案件。”

  “其中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害人一般是自诉人,在案件中属于‘控方’地位,法院一定会传唤其到庭,否则庭审无法正常进行。”

  “第二个是被害人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人,所以同样也会传唤到庭。”

  “但是第三种……根据刑法第187条第三款内容,法院应当通知的人里并没有解释清楚是否包含被害人或者其家属。”

  徐云忍不住眨了眨眼。

  在过去这段时间里,他倒是了解过自诉和公诉的区别。

  这两个概念其实很简单,几乎都可以从字面意思去理解。

  所谓自诉,就是自己做原告去起诉别人。

  至于公诉,则是以检察院为原告进行的起诉。

  这次抹黑案件的涉及人数很大,跨度也覆盖到了全国各地,因此上头走的是自诉转公诉的流程——所以才会让孟亮这些受害者先起诉。

  只是徐云没想到……

  在公诉方面的规则中,居然对通不通知被害人或者其家属存有争议?

  实际上徐云不知道的是。

  在目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刑事案件中,通知被害人或者家属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其实很少。

  因为这种做法对于判决结果来说,通常意义不大:

  刑事案件是公诉案件,对于被告人的定罪及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基于职权独立发表的意见。

  被害人如果参加庭审……

  他们绝大部分时候对于公诉人的意见都会不同意,觉得罪名轻了量刑轻了的情况相当常见……

  举个很典型的例子:

  盗窃类的侵财案件。

  倘若被害人家属来参与庭审,大多数都会说这个案子检察院搞错了,不是普通的侵财,是谋财害命。

  承办人只能给他解释两者之间有什么区别,但其实这种事情做了对于最后的判决来说没有任何意义。

  目前一定通知的案件一般只有人损,也就是交通肇事、故意伤害这类——而这实际上就是陈灵所说的第二种,附带民事诉讼的公诉案件。

  不过徐云虽然不了解具体情况,但他却很快明白了陈灵的想法:

  “所以陈检察官……您的意思是最高法准备借着这次直播,对公诉是否要通知被害人的争议来定个性?”

  陈灵朝他竖起一根大拇指,笑着点点头:

  “没错,这也是我们在开庭前与徐博士你接触的目的。”

  徐云这才心下了然。

  原来如此……

  众所周知。

  国内……或者准确点说全球吧。

  全球范围内,几乎就没哪个国家的法律是完全被释义清晰的。

  很多时候不同地区对于相同的法律条款,都会有各自的理解。

  因此在这时候,最高法就要出来定性了:

  某某条款不应该存在某某争议,它的释义应该是唯一的。

  比如咱们国内的最高法。

  最高法每年都会选一些卷宗公开,目的就是为了进行释义定性。

  所以很明显。

  这次的庭审也成为了释义的案例之一。

  不过想想倒也正常。

  毕竟最高法拿来释义的案例基本上都是典型且知名度高的案件,而眼下这次庭审显然极其符合这一要求。

  纵观国内这些年,几乎就没有比抹黑案更具关注度的庭审——可能也就劳某人和刘鑫这两个案件勉强能够比比。

  当然了。

  既然说到了释义,这里就顺便给最高法辟个谣。

  之前热搜上有个话题,想必很多人都有印象。

  话题内容是某拉拉案一审判决书入围了全国百大文书评选,于是很多人抨击最高法也黑了。

  但实际上呢。

  这事儿和当初的白酒院士有些类似:

  它们是属于当地推上去的候选——任何省份都有这种权力,具体提名谁是当地决定的。

  湘楚省当时一共推选了十五个文书入围了这个评选,某拉拉是其中之一。

  但它在入围后,最终并没有被最高法正式选上。

  至于最高法指导的那部某线则是另一回事,此处就不多赘述了。

  总的来说。

  最高法还是站的很正的。

  随后徐云把心绪拉回了现实,想了想,对陈灵问道:

  “陈检察官,那不知道这次庭审对于被害人是否到场的释义是……”

  陈灵抬起眼皮看了他一眼,指了指桌面上的另一本书:

  “根据《刑诉法》第106条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因此严格意义上来说,庭审通知的当事人不应该仅指被告,而应该包括被害人——即便是公诉也是如此。”

  “现如今很多人因为诈骗案损失了财物,但却只收到过检察院的受害者权利与义务告知书,其余连判决结果……甚至连是否开庭都不知道。”

  “类似的情况还有不少,因此经过上头讨论,我们决定通过这次庭审对此做出释义。”

  “不过这样一来……”

  “徐博士,你可能就要多承受点压力了。”

第496章 正义终至(中)

  “……”

  会客室内。

  听到陈灵的这番话。

  徐云整个人下意识便是一愣。

  选择做案件受害者出场,自己可能就要多承受点压力?

  这是什么意思?

  眼见徐云的表情有些茫然,陈灵不由笑了笑,继续说道:

  “徐博士,你可能不太清楚,我们的安排是这样的哈。”

  “今天到场的网爆受害者有不少,个体总数在七八位的样子,但他们都将以‘证人’而非‘受害人’的身份出庭。”

  “整个庭审过程在称谓上被定性为‘受害人’的,有且只有你一个人。”

  “……”

  徐云闻言,脸上再次露出了一丝愕然。

  不过紧接着半秒不到。

  他的心中便冒出了一股明悟,这丝惊诧也同时化作了若有所思。

  原来是这么回事……

  此前提及过。

  在公诉案件中,对于是否需要通知受害人出庭,各个地方的法院有着不同的判定标准。

  这里的‘地方’可不是指各个省份那么简单,而是涵盖了更基础的法院系统。

  举个例子。

  同样一个县城下属的两个镇,各自法院对是否在公诉中通知受害人的判定可能都不同。

  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遗留问题。

  而眼下最高法计划做出受害人必须参加公诉现场的释义,对于受害者一方来说显然是个益举。

  毕竟现如今很多刑事案件经常会出现判决结果都出好几个月了,可受害人对此却仍旧一无所知的情况。

  比如很多人都丢过手机,并且吐槽过手机找不回来,有些时候还经常扯到老外优待方面。

  但实际上呢。

  可能在你不知道的某一天,那个偷了你手机的窃贼已经被提起了诉讼,甚至可能已经在和凡凡峰峰一起踩缝纫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