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观鱼的星河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毫无疑问。
这个小型的拐卖妇女儿童的团伙,完全符合这几条特殊情形。
但……
并未对当事人造成其他损害,并没有出现死刑。
只有为首的老大被判处了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其余人……
通通被判处了二十年的有期徒刑。
“其实,在生活中,我们身边经常发生过这类拐卖妇女、儿童的事件。”
秦牧微微一笑,又接着说道:“在乡下,经常有父母在连续生了几个女儿之后,无力抚养,因此转交给亲戚朋友,或者换孩子养的事情。”
“这种现象在小时候比较普遍。”
“但……其实这种行为,也涉嫌了拐卖妇女、儿童罪。”
看着镜头,秦牧接着分析道:“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借助送养之名,将子女交予他人的行为,也符合拐卖的定义,若是在此过程中收受了钱财……”
“那基本上是可以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
这种事情在乡下发生的居多。
许多人都喜欢将养不起的儿子或者女儿送人,然后收一点钱。
但这种行为……
只要具备了非法获利的行为和目的,便属于实打实的犯罪。
根据司法解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
(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当然。
那些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而是应当以遗弃罪论处。
“在以前的案子里,我们讲过遗弃罪,罪责虽然轻,但同样属于犯罪的一种。”
在详细讲解完了拐卖妇女、儿童罪之后。
秦牧又逐一将破坏军婚罪,代替考试罪,聚众哄抢罪讲解了一遍。
破坏军婚罪,指的是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构成主要有两点,一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二是存在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它属于重婚罪其中的一个。
但却更为严格,不需要领证结婚或者存在事实婚姻,只需要有同居行为,便可认定为破坏军婚罪。
量刑上。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代替考试罪……
指的是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
今日份的某个被告……
就是专门从事代考工作的,帮人考试过关,也就是枪手。
不过这个罪名……
需要结合造成的影响、后果而定。
若是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通常会判处缓刑,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若是代考的是高考之类的重点考试……
则会从重判处。
而聚众哄抢罪……
指的则是纠集多人,实施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今日开庭的时候。
一群大妈……
不知道被哪个人举报的,同样送上了法庭。
第三百八十二章 本案累计刑期将超过两万年!
原来。
一辆运煤车从她们村子里经过,不小心发生了侧翻。
其中的煤粉全部散落到了大马路。
这些大妈……
在知道后,拿着竹篓、麻袋将所有散落在马路上的煤粉全部打包带回了家。
“根据刑法第268条,这些大妈的行为侵犯了公司财产的所有权,对他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完全符合立案标准。”
秦牧看着镜头,继续将聚众哄抢罪的立案标准讲解了一遍。
聚众哄抢罪的立案标准有三个。
需要三点同时符合方可立案。
一个是必须要达到数额较大,二是必须要具有严重的情节,三是对聚众哄抢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人予以惩处。
其中。
只要超过了4000元,便属于“数额较大”。
超过了4万元,便属于“数额巨大”。
在相关司法解释中。
只要符合以下几个情节之一的,便足以构成了情节严重。
哄抢三次以上的;聚众三十人以上哄抢的;哄抢他人用于生产、生活资料的;哄抢文物的……
而这群大妈……
人数非常多,早就超过了三十人的限制。
哄抢的又是一车的煤粉。
经济价值……
更是超出了四万元。
毫无疑问。
符合立案标准,构成了聚众哄抢罪。
量刑上。
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不出意外的话,这些大妈……将有部分人获得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参与者也能获得对应的参与奖……”
秦牧深吸了一口气,用真实案例将这个罪名分析了一遍。
在现实生活中。
大妈这个群体……
几乎无处不在。
不少大妈缺乏法治观念,喜欢贪小便宜,经常干这种类似的事情。
新闻里。
也经常有类似的事件出现。
大妈们以为法不责众,往往肆无忌惮,从没想过这种行为的严重性。
“好了,今天视频就讲到这里。”
最后。
秦牧结束了视频的录制,停止了讲解。
其实他讲解的罪名……
都是生活中可能遇到的。
为了自身的安全,知道的法律知识多一点,并没有什么坏处。
他做普法……
也是为了让更多人知道哪些事能干,哪些事不能干。
有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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