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生之我全都要 第33章

作者:浙东匹夫

我们要是能庭前调解了,庭长那边也好看。毕竟这个规定才刚执行了十几个工作日呢,我们这案子可能是全院第一个规定下发后调成的知识产权侵权案。”

秦暖听得很认真,这些分析经验对她明年参加法考很有用。

一会儿的案子一定要全程好好观察,看看那个大学生能创造出什么奇迹来不成。

……

时间很快就到了,秦暖先来到调解室,确认了原被告双方的身份,最后再请潘筱婷入席。

(注:民诉法上的理论流程一贯都是这样的,书记员先入庭,确认过情况后由书记员请审判长入席,调解没规定,但一般沿用庭审的架子。

最近几年因为都改录制视频审判了,新律师或者网上看庭审视频的,应该都看不到书记员了,被摄像头取代了,现在一上来就直接审判长坐中间。)

原被告双方都没有请专业律师代理,原告方就顾辙自己一个人来的,

被告方理论上童双庆是要出席的,因为他是共同被告之一,然后公司也得派个代表。

但实际上公司也没让他出席,只是让研发部的负责人陈清风作为公司代表出席了,然后又派了一个法务部的员工,名叫冯芸。

童双庆的意见,到时候就由冯芸代为陈述了,当然授权书委托书这些文件肯定都是全的。

公司也是考虑到这案子涉案金额实在太低,如果请律师的话,律师费都起码比赔款请求额高几十倍,太划不来了。

公司的态度就一个:要赔钱就让童双庆直接赔,把事儿了了,但必须是童双庆的名义,别来攀咬公司就行,不承认是职务行为。

甚至事后公司私下里给童双庆钱补上都行,别过明路,就是想要个面子。

在双方这样的心态下,调解工作的进展,果然如潘筱婷此前的预料那样:

其他旁枝末节问题,双方都很快达成共识、直接过掉了,最后就聚焦在“童双庆的行为是否是职务行为、是否是被告公司有组织有预谋的、被告公司是否应该连带承担责任”上。

甚至连书记员秦暖记着记着,都产生了一丝错觉:“这个原告不会是来碰瓷的吧?他好像什么实质利益都不在乎,只在乎往被告公司身上泼脏水、拉下水,莫非是竞争对手派来的?

但这个案子也不可能社会影响很大啊,也不会引来媒体报道啊,媒体也不允许报道尚未审结的案件才对啊。”

一番调解之后,看起来调解是不成了。最后阶段,顾辙说道:

“尊敬的审判长,我有证据可以证明对方就是有组织有预谋的职务行为,既然被告方不肯承认这一点,我希望向对方展示相关证据。”

潘筱婷揉了揉太阳穴,眉头一皱:“请原告注意诉讼流程:质证是庭审时的程序,如果确认要开庭审理,庭前还会安排证据交换环节。

今天的调解目标是确认你们有没有可能在这些环节之前,就达成一致。”

顾辙微微一笑:“感谢审判长的提醒,那么,我希望结束目前阶段的调解,先向对方出示我的证据。”

潘筱婷:“你不需要等通知让双方都有时间搜集证据么?希望原告注意一点:今天传票通知的内容,只是庭前调解,或许你已经着手搜集了证据,但对方可能还没有。

所以无论你是否今天就要求出示证据,本庭都会给对方预留充足时间搜集证据、以及交换证据后的寻找反证、组织材料的时间。

所以,我不得不提醒你,你坚持今天出示证据的话,只会让你处在‘提前暴露己方证据’的不利环境下,原告你还要坚持这么做么?”

潘筱婷这段话,不懂民诉法的人可能不太看得懂,民事诉讼中,如果最初的证据交换前初调不成,还是要再发第二次传票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后还要再过一段时间才会第一次正式开庭审理。

所以,一个人会在法庭上拿出什么证据,一般情况下是不会让你搞“证据突袭”的,都是开庭前对方就已经知道你会拿出什么证据了。

那种突然偷袭的剧情,只会出现在周星驰搞笑电影或者港片小白律政剧里。

今天这个案子,潘筱婷原本的计划是:初调不成,那就通知15天后交换证据,交换后再给双方15天的时间准备如何反驳对方交换的证据,然后再开庭。

顾辙现在就给对方看证据,只会导致一个结果:对方会提前30天就知道顾辙会呈交什么证据,而顾辙依然只会提前15天时间知道对方要提交什么证据。

换言之,顾辙会白送对方多15天的时间差来准备、研究他。这就相当于一场比赛,你觉得自己优势非常大,放任对方多研究你半个月、到了上场的时候照样能吊打。

作为审判长,潘筱婷必须提醒他这么做的法律后果、可能承担的不利情况。如果他依然坚持,那也就由他。

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嘛。

顾辙毫不犹豫地表示:“我已经充分了解自己在证据交换和质证环节的诉讼权利义务,我仍然坚持在初调结束后,立刻出示我方重要证据。”

哥白让你们15天准备时间!

第33章 我是证据不足但对方自愿认栽我有什么办法

既然潘筱婷已经尽到了提醒义务、而顾辙又如此嚣张,她也就面无表情的点点头,转向秦暖:

“请书记员记下上述内容,在原告方正式出示证据前,让他就这部分情况签字确认。”

秦暖心中暗暗为顾辙哀悼:这年轻人太莽了,估计要吃亏。怎么可能会有什么决定性证据、能让对方一看到就直接认怂嘛?不可能的!

既然如此,为什么不稳一点呢?非要白给对手多15天研究你的机会?

不过秦暖还是公事公办地从卷宗里抽出相关的那几页权利告知书,走到顾辙面前,放在原告席上。

顾辙也不犹豫,提起笔来就签了字,他也是为大家都节约时间。

签完字的那一刻,就相当于初调暂时失败了、进入了单方面先主动交换证据的环节。

不过这也没什么大不了的,因为调解程序本来就是可以随时启动、随时暂停的。

初调如果没调成,审了一半后对方又觉得怂了,也可以再次要求重启调解的,这没关系。只是调解成功、出具调解书后,就有法律效力了,那才是不能后悔的。

随后,顾辙就出具了一份证据列表,请潘筱婷过目,再交给对方——因为还没到庭审环节,所以对方看看就行,可以不用做出任何应对,等30天后再回应都可以。

然而,让潘筱婷和秦暖都大为意外的是,对方明明可以不用马上应对的,但依然还是看了几眼后,立刻就冷汗下来了。

顾辙则在潘筱婷许可后,大致讲解了一下他的证据内容:

“这份证据,主要是用于证明童双庆的企图剽窃行为,并非偶然的个人行为,而是长期的、习惯性的职务行为。

为此,我检索了童双庆此前数年的工作过程中,所有以他为申请人或申请人之一的授权专利,包括发明和实用新型。

发现有好好几项专利,都存在新颖性和创新性存疑的问题,与另一些其他权利人的在先申请,存在较高的雷同度。

或者是其所谓与‘当时的现有技术’相比的新创性点,实际上仅为‘所属技术领域的一般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有限的试验即可得到的’,

属于《专利审查指南》所说的‘显而易见’情形,不应该判定为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为此,我已经就其中问题特别明显的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向国知局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书》,对于其他几项相关专利,也在进一步核实中。

如果最终能够证明这种情形在被告公司的日常研发工作组织中、有反复出现,则我方要求认定‘这种有组织的、长期打擦边球山寨友商的行径’,在被告公司是蓄谋已久的,应当认定童双庆的行为为职务行为……”

顾辙这番话,外行人或许暂时听起来有困难,稍微翻译一下,就是顾辙拿了跟本案无关的一些被告公司的其他日常研发专利,来试图“类推”。

02年国内大多数企业的研发工作,都是不扎实的,毕竟还在追赶期,山寨问题很严重,专利库质量也堪忧。

而根据《专利法》第45条:自XX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XX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注意条款中的这个“任何人”,换言之申请无效宣告是不要求利益相关方的,谁都有权“行侠仗义”。

顾辙就是摆明了告诉对方:你得罪我了,哪怕这个案子我放手了,但我有本事找到你专利库里其他跟本案无关、本身素质又不扎实的专利,到时候一个个到国知局去提《无效宣告申请》,看谁扛得住。

只要随便宣告成功一个,被告公司的损失何止比本案的损失大几十倍。这就是顾辙计划的盘外招“你打你的,我打我的”,我根本不在你圈定的战场范围内打。

只不过大多数情况下,如果企业不是得罪人太狠,或者主动挑衅了友商、侵权了友商,友商也不会用这种形同军备竞赛、总体战的无限制互怼。

因为大家的专利库多多少少都有问题,都有不扎实的凑数货,如果主动引爆了这种对抗,招来报复的话,自己也会损失惨重。

等于是互相撕破脸把对方一些凑数的专利给无效化了,然后便宜了第三方递四方。

另外,大部分知识产权律师、专利代理人,也不会贸然接这种活儿,因为他们也要担心“我这辈子还要接很多客户,谁知道我将来接的客户专利库是否扎实”。

如果随随便便得罪人,将来遇到他自己的客户不干净的时候,就会被人报复,那么那些有瑕疵的、底气不足的客户,就不敢找仇人太多的事务所来代理了,事务所的生意也会受影响。

所以在圈内,这种得罪人的事情,基本上都是对方确实侵权错在先、反击方有充分的理由让圈内其他吃瓜事务所服众,知道你不是乱咬而是事出有因,才敢干的。

这种事情,偏偏只有顾辙这种“有本事做一个顶级律师,但他这辈子已经没打算去做全职律师”的存在,才会直接掀桌子不怕得罪人,跟那些“职业打假人”差不多了。

有些事情,顾辙心态很清楚:我一辈子做一次就够了,捞到第一桶金,以后不指着这个吃饭。

他以后的其他专利申请,也都确保打铁先要自身硬。

那些“堆叠显而易见的一般性技术改良”然后试图蒙混过关刷数量的专利,他在这波之后,就没打算再干了,所以他不怕人对等报复。

而且,在这个问题上,他依然是那个一以贯之的心态:有些事情,一辈子做一次,证明自己“有本事做成这个事情,有足够的智商来完成如此足智多谋的阴险操作”,就行了。

免得被人说“非其不欲,乃其不能”,威都立不起来,以后圈内人都不怕他。

这次的被告,就是顾辙拿来祭刀立威、丰富履历的,钱反而是次要。

……

顾辙清楚这些道理,被告方的陈清风和冯芸也清楚这些道理,但站在调解人立场上的潘筱婷暂时不知道——

这也不是她业务水平不好,而是她没有调查研究,不知道被告企业自己的专利库里,凑数货有多少、打铁是否紫胜英。

这一点只有被告自己心里清楚。

所以,潘筱婷看了这个证据后,立刻就善意提醒:“原告,我不得不提醒你注意,法律是讲究直接、实证证据的地方,至少也要有完整的证据链。

你目前出示的这个证据,只能作为一个无法成链的间接证据,到了庭审的时候,有较大概率不会采纳你这种恶意类推——法律从来不会因为被告人平时的制度、作风,来判断某个个案的事实。”

她这番话,稍微举个例子就可以听懂。

比如刑事诉讼中涉嫌性的犯罪,绝对不会看“被害人平时的作风”,这是司法解释反复强调的。哪怕被害人本身就是个人与人连接行业的从业者,在她报案那次说自己是被强的,那法院就要严格审理清楚事实情况。

民事当中的专利诉讼就更是如此了,怎么能因为一个人一家公司“一贯有组织地山寨剽窃”,就说他“这次也是有组织地剽窃”呢?

这是绝对不能成立的!

顾辙立刻虚心接受了潘筱婷的提醒:“非常感谢尊敬的审判长的指导意见,不过,我想指出的是,目前还是庭前的单方面证据交换阶段。

证据是否有证明力,是要等庭审开始后,双方质证环节才要关心的问题,无论我的证据是否充分,我都有权先提交。或许,您可以问问被告方面,对于这个证据,他们是否愿意自认呢。”

潘筱婷一想也对,脑子里稍微转了一下之后,立刻就回过味儿来了,脑补出这幕后究竟是怎样一场交锋。

“这年轻人怎么这么厉害?我审了两年多案子,还没见过这么毒辣的手段,莫非他真的能……”心中一凛后,她立刻转向被告,

“被告,请问你们对于今天的单向证据交换,是否还有什么要补充陈述的?如果没有的话,我就宣布今天的相关程序结束了,15天后回通知正式交换证据,再15天后开庭。”

然而,她的问话如石沉大海,陈清风和冯芸紧张地窃窃私语了好久,才艰难地说:“尊敬地审判长……能不能暂时延长一下休息时间,我们想立刻请示一下公司领导,说明一下最新情况,我们或许会同意接受调解、承认原告方的一切诉讼请求。”

潘筱婷目光一凝,已然明白了些什么。

而书记员秦暖还在那儿一脸懵逼,完全不知道发生了什么,内心巨震:“卧槽?这个原告怎么做到的?直接就把被告吓怂了?都暗示过他原告目前的证据不足,他照样肯主动认栽?”

她忍不住仔细多看了顾辙几眼,这个小学弟还真是气定神闲,有大将风度啊。

潘筱婷叹了口气,最后尽到提醒义务:“你们确定?”

再多说是不行的,那样就涉嫌拉偏架了,审判长也要中立的嘛。

冯芸都快哭出来了:“我们确定……”

潘筱婷:“行,那就准许15分钟后,再给你们一次调解机会。”

前一次调解本来就已经暂时结束了,所以休息休息倒也没什么。她今天本来就留出时间了,前面流程比较快,耽误不了下午的案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