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大法官 第482章

作者:南希北庆

  好像又不能减轻赔偿。

  张斐道:“如果只有刑罚,而不没有赔偿,只是维护什么?”

  “国家和君主的利益。”

  “如果只有赔偿,而没有刑罚呢?”

  “个人利益。”

  “啊?”

  张斐笑问道:“国家让他赔偿给受害者的损失,这里面就不包含国家利益?”

  “包包含。”

  “当然包含啊!”

  张斐道:“国家为受害者填补损失,当然也是在维护国家利益,故此减得一定是刑罚,而不是赔偿。因为减少赔偿,会造成个人利益的缺失,国家利益又包含个人利益,国家利益也会得到缺失。而减少一些刑罚,国家利益并没有缺失,可能还有所增,因为得到了受害者的感激和认同。

  那么问题又来了,如果小偷入室之后,发现这屋主比自己都可怜,于是就放弃了,但出门又被抓住了,就此案来说,他没有偷东西,屋主也没有损失,赔偿无从谈起,只会面临刑罚,基于我们之前所言,这个惩罚是不是要加重呢?”

  大家一致摇摇头。

  张斐笑问道:“为什么?”

  上官均就道:“因为道理上说不过去,他都没有偷东西,也没有伤害他人。”

  张斐点点头道:“法制之法强调的是正当权益,何谓正当,就是公平和正义,这个原则是不能违背的。

  再说回汉朝这个案件,践踏庄稼是重罪,这民以食为天,故此维护庄稼就是维护国家利益,在此案中,那农夫的牛是无意中践踏了庄稼,这其中有没有侵害国家和君主的利益?”

  蔡卞道:“这得看律例是如何规定的?”

  张斐问道:“你说该如何规定?”

  蔡卞道:“这得看他是有意还是无意的,若是无意的,就应该轻判。”

  张斐突然翻了翻小本子,“秦朝规定,或盗采人桑叶,臧不盈一钱,可论?赀繇三旬。就是说,你盗采他人桑叶,哪怕不值一钱,也得服徭役一个月。

  假如有人故意采摘了一片桑叶,然后判他服徭役一个月,在法家之法中,这当然是正确的,但是基于法制之法,这是不是对的?”

  大家又一致摇摇头。

  张斐问道:“为什么?”

  却又无人答的上来。

  张斐道:“没有头绪的时候,就想想法制之法的理念。”

  大家想了想,还是没有头绪。

  富弼突然答道:“个人权益。”

  张斐问道:“富公此话怎讲?”

  富弼先是笑了笑,然后才答道:“盗窃者亦有个人的正当权益。”

  “我也是这么认为的。”

  张斐点点头,“捍卫个人正当权益,是没有明确区分这个人是加害者,还是被害者,也就是说,法制之法的两边是平等的,加害者也有个人权益。

  我又没有入室,我只是在树上采摘了一片叶子,虽然我是故意的,但这会国家造成多大的伤害吗?可是国家却要判我一个月徭役,这算不算是国家侵犯我个人的正当权益?

  如果是我,我肯定会想,你就是找个理由,让我给国家免费干活呗。如果刑罚都这么定的话,必然是会出现暴政的,王大学士根本不需要针对差役法变法,只要将汴河大街修窄一点,边上放上几亩田地,天天就抓人服役,全都是免费的,且有法可依。”

  司马光、吕公著他们是频频点头,一种豁然开朗的感觉是油然而生。

  他们的思维还是传统的统治思维,在重典还是轻刑上面,其实都是针对统治。

  没有想过从个人利益去反推。

  但法制之法就给出一个答案,重典是一定会衍生出暴政来,直接一杆子捅到底。

  张斐又道:“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得道者多助,失道者寡助。这都充分说明国家君主利益和个人利益是息息相关的。

  我们之前就说过,法家之法是采取最简单的手段,法制之法相对而言,就是比较难的。因为你首先要区分个人利益和国家君主利益,同时在许多重合的部分,比如盗窃一片桑叶,也是盗窃,到底是划在哪边。你们就得想清楚,是属国家利益,还是个人利益,亦或者都算。”

第三百六十五章 欠债还钱

  “原来如此!”

  富弼似有所悟地点点头,嘴里也是喃喃自语着。

  其实他之前就已经悟道,宋刑统是有别于法制之法的,那么以法制之法来立法,该怎么立?

  这个一直困惑着他。

  因为有一个无法说出口的矛盾,就是皇帝利益是来源于百姓。

  如果强调个人利益,必然是会伤及到皇帝的利益。

  二者又是对立的,这个问题似乎无解。

  张斐给出的方案,就是要将君主、国家利益和个人权益区分开来。

  怎么区分?

  张斐没有明确说,但给出一些思路,首先,就是根据案情是触及到国家、君主利益面大,还是个人利益面大。

  其次,以情节的轻重来区分,偷一片桑叶跟到你家偷一贯钱,同是盗窃,但前者要划到个人层面,而后者划到国家层面。

  可是,情节轻重,刑罚不一,这也是自古有之,哪怕就是根据现有的法律,偷一片桑叶比上你家偷窃,肯定要判得轻。

  但是基于法制之法,只要划到个人层面,官府就应该以个人利益得失为主,官府不在受害者之列,是否还要用到刑罚呢?引导出来的答案是以赔偿为主。

  这显然是要难得多啊!

  法家就是要以暴制暴,简单粗暴,你不服,我就揍你,可话又说回来,你不揍他,他怎么会服你?

  这真是越想越难啊。

  蔡卞就问道:“老师,若依此论,许多案件,就当以赔偿为主,可如何判定赔偿?此法若不严格规定,只怕会给贪官污吏留下可趁之机。”

  富弼听得是连连点头。

  说得好啊!

  赔偿这种事涉及金钱,你若不说清楚,多少都是官员说了算,这个是很要命的呀。

  由此可见,这事为之防,曲为之制,是深入人心,富弼也好,学生也罢,他们其实都有限制权力的意识。

  尤其是范仲淹、富弼他们这些君子党,当时意气风发,甚至就直接跟仁宗讲,你皇帝权力不能太大。

  皇帝与士大夫共治天下,是有维护士大夫权力的意义,但同时也有限制皇权意义。

  张斐问道:“宋刑统可有关于赔偿的律例?”

  大家眼神交流了一番。

  蔡卞就道:“备偿。”

  张斐道:“备偿的意义是什么?”

  “赎刑。”蔡卞答道。

  张斐道:“跟受害者的实际损失有没有关系?”

  蔡卞摇摇头,“没有。”

  备偿制度,也是要赔偿受害者,但是具体赔偿多少,是根据你将受什么刑罚来定得,假如说十钱抵上一棍,判你十棍,你就要花一百钱来免除刑罚,这一百钱就赔给受害者,即便受害者是损失十贯钱,你也是赔一百钱,这个跟受害者损失多少没有一点关系。

  张斐道:“这主要是捍卫的是谁的利益?”

  蔡卞答道:“国家和君主利益。”

  张斐点点头道:“因为个人损失不在其考量范围内,还是以刑罚为主。”

  蔡京突然又问道:“保辜制度算不算?”

  张斐道:“你们说算不算?”

  叶祖恰道:“保辜一般都是用于伤人罪,如果打伤他人,官府会根据伤情的轻重,将判罪延后二十至五十日,假设是二十日,那么在十九日伤者死了,那么就会判你杀人罪,故此将会迫使伤人者,尽全力医治受害者。”

  “迫使?”

  张斐笑道:“迫使是强迫性质的,在保股制度中,这是强迫吗?”

  “不是。”

  叶祖恰摇摇头,又道:“诱导。”

  张斐点点头道:“诱导可能更合适,但这只能说明官府更倾向于伤人者去赔偿,但是法律是具有强迫性质的,而且,如果我是一个郎中,我认为你半个月就会好,我就不赔,半个月他好了,我也没事了,但是受害者权益有没有得到保护?”

  叶祖恰摇摇头。

  张斐又道:“我明明就是无疑中打了他一拳,我也尽全力去赔偿了,去帮他医治,结果他突然死了,我也得被判死刑,这是捍卫个人正当权益吗?”

  大家又摇摇头。

  张斐笑着点点头,道:“可见不管是备偿,还是保辜,其实还都是遵循偿而不罚,罚而不偿的思想,主要还是国家,跟个人没有多大关系,不能适用于法制之法。”

  顿了顿,他又问道:“你们是否知道官府是如何处理欠钱不还的案子?”

  蔡卞回答道:“通常此类事都不会闹到官府去,但如果闹到官府,一般都是先打十棍,督促其还钱。”

  “不还呢?”

  “再打十棍。”

  “再不还呢?”

  “呃。”

  蔡卞突然意识到这问题可能有陷阱,考虑一番,才道:“就得看欠多少钱,如果钱不多的话,可能就是十棍二十棍,一般来说,官府会判定如果惩罚已经可以抵偿债务,就不会再管了。”

  “就还是偿而不罚,罚而不偿,这么做的目的,还是安抚民心,事关国家和君主,而不是捍卫个人利益。”张斐道:“民间又是如何处理的呢?”

  蔡卞道:“若是地主与佃农,可能就会逼迫佃农卖妻卖儿。”

  张斐问道:“相比起用刑罚来督促,你们认为那种处理方式更为合理?”

  大家都在相互看了看。

  叶祖恰道:“如果是我,我宁可挨二十棍,也不愿意卖妻卖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