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观鱼的星河
第三百三十四章 被坑的律师
律师席的旁边。
乐剑和计春春等人的父母对视了一眼,不约而同的将目光放在了他们聘请的律师身上。
他们找的律师……
正是律政先锋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只不过……
不知为何,那个叫王大锤的律师虽然接下了他们的案子,但却没有亲自代理。
而是交给了手下的律师。
似乎……
对他们有些害怕,根本不想挨着他们。
“尊敬的审判长,各位陪审员,对于对方公诉人控诉的内容,我方有两点不敢苟同。”
而他们旁边的律师也随之站了出来,沉声开口:“第一,我方的五个当事人,年纪都在十二岁十三岁之间,未满十四岁,属于限制行为责任人。”
“她们的年龄以及阅历,并不足以对世界有完整的认知,尚处于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的塑造阶段。”
“她们误入歧途,对孙洛灵造成了身心上的伤害,我深感抱歉,在这里对受害人的家属致以诚挚的道歉和忏悔。”
说着。
他转过身,看向了孙海,深深鞠了一躬。
但……
孙海却并不领情,直接冷哼了一声。
看都没看他一眼。
而这名律师苦笑了一声,接着说道:“我方也不想悲剧发生,但事情既然已经发生了,我方认为,对于这些走上歧途的孩子们……是不是能多一分宽容?”
“她们的未来还很年轻,之所以犯罪,是处于心智不成熟,年少轻狂。”
“未成年人保护法设立之初,其实也是为了保护这些青少年的身心,保障他们在良好的教育环境下健康成长。”
“因此,我方认为判刑对其惩罚过重,应当将其移送到少管所,接受相应的惩罚。”
“第二点,公诉人刚才所说的行为,有一点失当之处。”
“我方当事人虽然录制了视频,但并非是故意发送到各个群聊里的,而是失误的情况下,才将视频传播了出去,其动机并非是故意羞辱受害人。”
“恳请审判长和陪审员们详查。”
说完了自己的答辩后。
这名律师再次向孙海深深鞠了一躬,然后重新回到了自己的律师席。
而孙海……
却被他的这个辩护角度给气炸了。
少管所!
这个地方他以前可能不熟悉,但这两天和青岚交流之后,也多少了解到了一些。
在国内。
有两个极为宽松的监狱,一个是少管所,一个是老年监狱。
基本上不能称之为监狱。
并不会起到身体和心理上的改造效果,甚至可以说是去度假的。
老年监狱里没有过重的工作。
而少管所……
更是没有体力活,基本上和学校差不多,只不过管的严厉一些。
每天的主要活动就是读书,接受思想上的改造。
毕竟……
不管在哪里,都不可能使用童工。
对方提出这一点。
摆明了是想帮助这五个小恶魔摆脱罪责!
“咚——”
正在此时。
审判长敲响了法槌,沉声道:“经双方陈述与答辩,本庭现在总结一下本案争议焦点所在。”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影响极其恶劣,应当判处有期徒刑,而被告方则认为他们的行为应当依法减轻处罚,交予交管所。”
“接下来,进入举证、质证环节。”
紧接着。
庭审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十分有效率的进行着。
直接进入了下一步的举证、质证阶段。
公诉人率先站了出来,列举出了乐依柔、计春春等人所犯的种种犯罪证据。
诸如孙洛灵的轻伤鉴定证明,残疾证明,录音录像证明,监控证明,同学口供等等。
这些证据……
已经组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以从各个角度佐证他们的犯罪行为。
几乎是无可抵赖。
除此之外,公诉人还额外列举了她们五人在校期间的其他恶劣事迹。
比如说成群结队,将一名男生打出了脑震荡,事后双方私聊,赔了一笔钱。
放学的时候,经常敲诈、威胁同学,要求别人上交生活费。
这些事情……
有认证和物证,以及学校的监控可以证明。
“从上面我们可以看出,乐依柔、计春春等五人在学校内组织黑恶犯罪系列行为,对受害者造成了身心上的迫害,已经涉嫌了严重违规违纪,违反了我国相应法律。”
公诉人深吸了一口气,沉声控诉道:“对她们而言,普通的惩罚,并不足以起到警醒和改造效果。”
其实。
在接到案子后,他们检察院就对此案进行了开会商讨。
最终。
大多数的人还是认为,该破例的时候就应当破例。
这种校园犯罪事件……
若是不惩治,未来将屡禁不绝。
乐依柔、计春春等人,根本不会意识到她们的错误,反而会变本加厉。
继续欺负其他的学生们。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确是保护未成年人的,但那些被欺负的学生同样是未成年人。
他们受到了身体和心理上的迫害,同样有资格去追究这些施暴者的责任。
“审判长,对方公诉人。”
律师席上。
这名律师再次站了出来,围绕自己的观点接着阐述:“刚才的证据里,有一点不对。”
“我方并非故意将视频传播到各个群聊里的,只是因为一时手误,发错了群。”
这个辩护点……
是他们律政先锋律师事务所好几个律师一起讨论出来的。
公诉人控诉的点,是她们故意发布孙洛灵的衣衫破烂,狼狈不堪视频,对孙洛灵的名誉以及心理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但……
据他了解的是,乐依柔五人并没有这方面的想法。
纯粹是转发错地方了。
两者动机完全不同,也决定了犯罪性质的轻重不同。
前者是无意之举。
后者则是故意践踏他人的人格尊严,毁坏他人的名誉,后果相当严重。
“你说她们不是故意转发的,有什么证据吗?”
公诉人皱了皱眉头,直接反问了一句。
在庭审期间。
任何一方提出的主张,都需要相应的证据作为支撑。
“据我所知,我方当事人当时已经发泄完毕,放孙洛灵回宿舍了。”
这名律师深吸了一口气,抗辩道:“她们所作的事情,本不是什么光明正大,值得炫耀的事情,完全没必要将视频转发到其他群里炫耀。”
“相反,这样反而会暴露她们对孙洛灵进行了霸凌的事,引来学校的注意。”
“相信任何一个正常人,也不会这么做吧?”
他没有直接从证据角度出发,而是盘起了逻辑。
这个事情属于动机问题。
在刑事案件的审判里。
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都需要就犯罪动机进行相应的推理。
就比如说某人无意中将带颜色的视频分享到了家族群里,有多人浏览了该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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