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观鱼的星河
“这可是一笔巨款啊,每个人赔偿个几万,也超出了上千万了。”
“这两人是不是还在气头上,没缓过来?”
“……”
院子里。
众人交头接耳,满脸的不理解。
都觉得周振夫妻被气傻了。
居然送上门的钱不要。
“咳咳,这是对方律师设置的陷阱,这个钱……还真不能要。”
人群里。
秦牧忍不住解释了一句。
对方律师的辩护角度,十分刁钻。
试图将犯罪行为,辩解成为一般违法行为。
同时。
还主动提出了给予对方赔偿。
要知道。
这起事件,属于寻衅滋事,造成了自杀后果的刑事案件。
但自杀这件事……
严格来说,和这些网友无关。
并非是他们推下去的。
属于周小清的危险自招行为。
所造成的后果,也无需他们来买单。
换句话说。
可以判刑,但却无需赔偿。
若是他们进行了赔偿,则代表周振夫妻认为该行为并不属于犯罪,而是违法行为。
只有这样……
才存在对他人的人道主义、精神损失等赔偿。
只要他们两人接受了赔偿,就相当于用行动表明了谅解。
谷宏达等人的网暴行为……
便不会构成犯罪。
“嘶!!原来是这样?!阴险!太阴险了!”
“居然用这种方式下套,这个律师真的不是个东西!”
“这要是换做是我的话,早就收钱了,岂不是上当了?”
“还好这两人没收钱,没让这个律师的奸计得逞!”
“……”
众人听完秦牧的解释,都忍不住倒吸了一口凉气。
暗道好险。
这种事情,一般人还真的拎不清楚。
第一反应,都是索要赔偿。
完全不会想到后面的系列连锁反应。
“那……如果他们不要这个钱的话,是不是就稳了?”
李卫国坐在秦牧身边,忍不住问了一句。
秦牧想了想,点了点头。
的确。
只要不要这笔赔偿,寻衅滋事罪的构成,基本上是铁板钉钉了。
如这名律师所说。
寻衅滋事的构成需要满足主客观的统一。
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主要行为被分为四类。
一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街头打架,闹事,基本属于这一类。
二是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他人。
没有时间和空间的限定。
在网络上,也构成寻衅滋事。
周小清的这个案子,明显属于这一类。
对方为了满足自己的虚荣心、优越感,在网上侮辱、谩骂他人。
且造成了……
对方自杀的严重后果,完全符合客观条件。
这名律师一直强调他们的行为是有逻辑和同理心的,并非无理取闹。
但这个观点……
其实是立不住脚的。
他们如果理智的话,就不该一而再,再而三的对周小清进行指责和抨击。
第三类则是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比如说某人故意敲碎了某家店的玻璃。
被起诉了故意破坏财物罪,但因为玻璃价值不足2000元,不满足立案标准,无法起诉。
他能逃过故意破坏财物罪,却逃不过寻衅滋事罪。
这个罪……
把底线给兜住了,没有对价值有强制要求。
就如同此次事件一般。
不构成诽谤罪的,依旧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第四类行为则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这种就和普通人常规认知里的闹事基本相同了。
“客观上,他们构成了辱骂他人,造成自杀后果,情节严重。”
“主观上,他们明显是出于故意。”
“所以寻衅滋事罪他们是跑不了的。”
看着屏幕上的直播,秦牧总结了一句。
只要没收钱。
公诉人再给力一点,这些人都得按照寻衅滋事罪来判!
这个罪……
辐射的范围非常宽。
不讲任何条件,所有参与的人员,都将构成此罪!
“那就好,这我就放心了,我就怕血压又上来了。”
李卫国听完,长松了一口气。
继续将目光放在了直播上。
认真观看了起来。
“咚——”
法庭上。
法槌再次敲响,审判长制止了情绪激动的周振夫妻。
沉声道:“法庭上请理性发言,不要有过激举动。”
刚才被告方律师的几句话……
差点把周振夫妻给气炸了。
“现在双方继续围绕观点,展开辩论。”
再接着。
他继续推动庭审的进行,同时和其他审判员一起,从双方的辩论中分析法条的构成。
作为合议庭成员。
他们要做的……
是认真倾听当事双方的各种主张和举证,做出最合理、最公正的审判。
在法庭上,所有人都有发言和被倾听的权力。
而公诉人很快又站了出来。
开始摆法条,讲法理,力证寻衅滋事罪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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