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观鱼的星河
十分清楚对方在法律上的造诣。
这种人……
不可能把自己送进去。
学法越牛逼的人,越不会犯法,更别说犯罪了。
或者说,这种人就算犯法,也不能被认定为犯法。
而毫无疑问,秦牧就是这种人!
想到这里。
他一下子慌了,咽了咽口水:“你确定……他们敲诈勒索了?”
白水蓉却点头道:“当然了,这不是你说的吗?”
张玮:“……”
他越想越觉得不对劲。
刚想要继续了解情况,却发现审判长和其他审判员都陆续走入了法庭。
书记员开始清点到庭的人数。
确定原告被告双方,物业等证人都已到齐之后。
庄严的法槌声敲响。
“咚——”
审判长沉声开口:“今日,晋城第二民事审判庭,公开审理秦牧等人状告章河儿子划车纠纷一案。”
“因为当事人年纪不满8周岁,因此其法定监护人章河担任被告,参与本次民事诉讼。”
随后。
便是宣读法庭纪律环节。
纪律宣读完毕。
审判长再次开口,主持庭审:“接下来,请原告方陈述起诉状。”
话音刚落。
原告席上。
秦牧立即站了出来,将案件缘由和诉讼请求陈述了一遍。
“本人,以及另外八名车主,于本月是17日,将车停在地下车库中,却遭遇了熊孩子划车,车身受损严重。”
“我方排查了行车记录仪鉴定,以及物业安装的地下车库监控,我们可以锁定划车者,正是年仅6岁的章林林。”
“最终在物业的协调下,要求对方赔偿,却遭遇拒绝。”
“因此发起本次诉讼,要求对方赔偿车损、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等,共计109万。”
秦牧的陈述。
条理清楚,简明扼要,没有多余的一句话。
但传到了被告席……
张玮的脸色,却变得异常难看。
第一百六十七章 光速败诉
他甚至有点傻眼。
秦牧讲述的版本……
和他三婶所说的,完全不一样。
陈述环节里,秦牧表示车损皆为熊孩子造成的,有九辆车的行车记录仪外加物业的地下车库监控佐证。
要知道。
这些车主的每辆车,都停在固定的车位。
行车记录仪若拍到了同一个人……
几乎是铁一般的证据。
不存在伪造的可能。
再加上物业的监控,完全可以确定侵权者是谁。
可他三婶却说秦牧等人诬陷,借机敲诈勒索。
还给他提供了一段视频。
“那个视频……不会是伪造的吧?”
他咽了咽口水,额头上冒出了一层冷汗。
他非常了解秦牧。
经秦牧之手,送进去了一批又一批的被告。
对方肯定不会在这么重要的证据上弄虚作假。
懂法的人……
轻易不可能犯法。
但他三婶不一样!
联想到三婶这两天略显怪异的举动,他越想越觉得那段视频有假!
以现在的技术手段,很容易就能甄别出视频的合成以及后期制作痕迹。
而在法庭上弄虚作假……
将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甚至构成伪证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针对的是刑事案件的诉讼。
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同样规定了,诉讼参与人有以下几种情形,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其中第一条,只需要达到情节严重,就极有可能触犯伪造证据罪、虚假诉讼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和诈骗罪等具体罪名。
在司法解释里。
也有情节严重的定义:只需要诉讼参与人提供的证据,足以扭转案情走向,试图不当得利,使他人受到非法损失的,即构成情节严重。
也就是说……
这个视频,就是个定时炸弹!
一旦亮出来,不仅白水蓉要凉,连带着他也要凉!
至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想到这里。
张玮不由汗毛倒竖,只感觉当律师这行实在是太危险了。
一不小心……
还差点被亲戚给坑了。
“咚——”
正在此时。
法庭上,庄严的法槌声敲响。
审判长看向了章河,沉声道:“接下来,请被告方,进行答辩。”
被告席。
章河有些慌乱,忍不住转过身看了眼白水蓉。
又看向了张玮。
却发现……
张玮突然变成了哑巴。
眼观鼻,鼻观口,口观心。
一言不发。
于是。
他只能按照开庭前张玮交代的,开始答辩:“法官大人,我觉得对方的控诉非常不合理。”
“他们当时九辆车,集体遭遇了损坏,工程量之大,怎么看都不像是一个小孩能干出来的。”
“此外,他们和物业沆瀣一气,对我们进行威逼利诱,试图让我们私下赔偿七八十万。”
“而现在,却又狮子大开口,要求索赔109万。”
“他们的行为,甚至构成了敲诈勒索……”
他带着几分忐忑,将张玮事先交代的答辩词当庭说了出来。
而张玮听着这段熟悉的话,看似面无表情。
可内心里,肠子都快悔青了。
早知道自家亲戚这么坑……
他说什么也不会接这次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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