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局就较真,对面被我吓到报警 第349章

作者:观鱼的星河

“等等!”

何必民咽了咽口水,连忙站在了双方中间。

当起了和事佬。

看着秦牧九人,劝说道:“大家先不要急,都是邻居,有话好商量,不要激动。”

然而……

白水蓉却不领情,冷哼道:“我和他们没什么好商量的!让他们让开,都十点多了,我要回家睡觉了!”

说完。

她直接插缝而过,打算离开物业中心。

完全没有配合赔偿的想法。

损坏东西的是她孙子,她听人说过,小孩没有民事能力。

就算造成了什么损害,小孩也不用赔偿。

她这次前来……

主要是看在物业和邻居的面子上,打算象征性赔偿个几千。

可对方却开口要七八十万!

她绝不会当这个冤大头。

“让开!”

见还有人阻拦自己,白水蓉沉着脸呵斥道。

态度蛮横。

根本不像是理亏的一方。

“今天不赔钱,你就别走了!”

其中一个车主,脾气也上来了,挡在了白水蓉面前。

寸步不让。

“你敢!”

白水蓉更是怒不可遏,执意要走。

双方眼看着要打了起来。

何必民见状,再次挡在两人中间。

继续硬着头皮劝说道:“大家都不要激动,都是邻居,做人留一线,日后好相见嘛。”

“人家也没说不赔钱,等报修明细下来了,该赔的肯定还是会赔……”

但他话音未落。

就被白水蓉给打断了:“你闭嘴!”

“赔什么赔?这事虽然是我孙子干的,但他还只是个孩子,什么也不懂!”

“在法律上,连民事责任都没有,他根本不用赔钱!”

“反而是你们物业,我们每个月都缴纳了物业费,你们有义务保障我们每个业主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可结果呢?”

“我孙子进入地下室玩,你们居然没有发现,也没有阻止,才让他犯下了这种错,该赔钱的是你们才对!”

“这件事,全是你们物业的责任,要赔钱,你们找他!”

白水蓉张口就来,对着何必民一顿怒喷。

直接给何必民喷懵逼了。

他站在原地。

被气得脸色铁青。

完全没想通白水蓉的逻辑。

敢情她孙子犯了错……

怪在了他们物业的身上?

这七八十万,要他们物业来赔偿?

“找……物业?”

其他受损车主也被白水蓉的惊人逻辑给震住了,一时间没反应过来。

而趁此机会。

白水蓉冷哼了一声。

直接绕行,离开了物业中心,扬长而去。

只留下了满脸懵逼的众人。

“这……这这个……秦先生,您也看到了,不是我们物业不作为,实在是她太蛮不讲理了啊。”

半晌后。

何必民回过神,看向了秦牧。

苦笑了一声。

满脸的无奈。

同时还带着几分担忧。

担心秦牧一怒之下,迁怒了他们物业。

秦牧嘴角抽了抽。

安慰道:“你也别太担心了,虽然物业的确要承担一些责任,不过这段时间你们表现得不错,不用承担太多责任。”

“什么?我们真要承担责任?”

何必民听完秦牧的话,再次被吓得不轻。

就连一旁其他的八个车主,也纷纷看向了秦牧。

露出了不解之色。

秦牧点了点头,耐心解释道:“当然有你们的责任,根据《民法典》和《物权法》,损失发生所在地的责任机构,需要承担一定的无过错责任。”

在民法中。

有一项备受争议规定,那就是场所的管理机构,需要承担保护人身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只要在其负责的区域内发生了事故或者损伤,该责任机构都需要承担无过错责任。

即便是这个过错和他们无关。

他们也需要承担一定责任,进行相应的赔付。

比如说……

某人在商场的公共厕所摔倒,导致自身骨折,医疗费用十万。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他可以起诉该商场,要求他们赔付医疗费用。

若能证明商场管理缺失,公共厕所地面未定时清理防滑,商场可能要承担至少50%的侵权责任。

若是商场管理完善……

公共厕所地面没有打滑情况,摔倒行为系自身导致,商场同样要承担10%的侵权责任。

需赔偿一万元。

其余的由摔倒者自行承担。

而物业这段时间……

管理完善,尽心尽责。

并没有出现明显的粗心大意等管理缺失的情况。

因此。

对于该行为,最多需要承担10%的侵权责任。

“10%的责任?”

何必民咽了咽口水,突然感觉无比庆幸。

若不是秦牧这个刺头的出现……

他们物业现在估计还和以前一样,胡乱应付,敷衍了事。

需要承担的责任,绝对不止10%。

“兄弟,你这么懂法律,那你说说,现在这家人不赔钱,我们该怎么办?要不要报警?”

旁边的八个受损的车主同样表示长见识了,又追问了起来。

白水蓉的态度,让他们非常气愤。

明明是自己的车子受损。

到头来反倒变成了他们的问题了。

对方口口声声说孩子没有民事责任能力,摆明了不想赔钱。

“不满8周岁的小孩,的确属于无民事责任能力。”

秦牧想了想,接着说道:“小孩的确不要赔钱,但不代表他们的监护人不用赔钱。”

在法律中。

不满8周岁,属于无民事责任能力人。

8周岁以上,不足18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责任能力人。

不满12周岁,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12周岁以上,14周岁以下,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