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局就较真,对面被我吓到报警 第122章

作者:观鱼的星河

王大锤瞪大了眼睛。

甚至有点怀疑开庭那天被告席能不能站下这么多人……

秦牧虽然跟他说过要举报评论区的人,但他以为是一个两个。

就像上次老李被网暴时的“天天学英语”一样。

可这次……

秦牧干脆是一个都没放过。

“上次不是没什么钱嘛,也不是很懂法,就仁慈了点。”

秦牧笑了笑,一脸“实诚”地说道。

王大锤翻了个白眼。

神特么仁慈。

他记得没错的话……

“天天学英语”因为视频爆火,大幅度传播,直接被判了个三年有期徒刑。

如果不出意外的话,这次的六十个被告里……

怕是有不少喷子要荣获诽谤罪三年封顶的刑期了。

“既然已经合并审判了,那这次就是常见的三方庭审了。”

王大锤深吸了一口气,接着分析道:“届时,将由公诉人,原告方和被告方一起出席庭审现场。”

其实。

大部分的刑事案件,都是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发起公诉,指认罪犯的。

除亲告罪,以及情节显著轻微的案件外。

而上次高峰的高空抛物案就属于显著轻微。

若不是秦牧执意起诉,公诉机关并不会起诉,高峰也不会进去。

但这一起案子……

涉嫌了投毒罪、教唆罪,派出所已经出动了大量警力逮捕相关嫌疑人员,将案件移交给了公诉机关起诉。

案件的证据、证人证词这些,都将由派出所方面提供。

他们出庭的主要作用……

就是充当原告作证,指认被告。

“所以这次开庭,我们的重点是放在诽谤罪上。”

王大锤接着说道:“诽谤罪的定刑和定性证据,你之前已经收集好了,检察院立案的时候肯定也备份了,这些人就算删除了评论也无济于事。”

“就是不知道他们找律师了没有。”

说到这里。

他不禁有些激动。

六十个人沦为被告……

这种大场面,他还是第一次碰到。

上次秦牧虽说起诉了一整栋楼,但找到了抛物者后法院就变更了被告。

而这一次……

却是实实在在的,六十号人上法庭!

理论上来说,这种案件可以视作共同诉讼,即案件的原告或者被告存在多人的情况。

也就是说……

六十个被告,并非一定要求全体出席,而是可以从中推举出一位代表。

代表其他人出席庭审现场,避免了庭审的拥挤问题。

律师同样如此。

他们当然不能请六十个代理律师上法庭,那样法庭就变成菜市场了。

因此。

他们最好的做法,就是找同一个律师,全权代理。

不过……

因为这六十个人都是秦牧单独起诉的,互不关联。

即便归在了同一个案子进行审理,法院也要对每个人进行逐一审理,所以他们也需要支付六十份代理律师费!

就像秦牧垫付了87万的诉讼费一样。

第一百章 实不相瞒,我们都是被告

……

两天后。

张玮律师事务所。

在接下了梁书齐的案子后,张玮便前往了一趟看守所。

看望了当事人。

并且和当事人讲明了辩护流程,以及需要一些注意事项。

格外叮嘱,让他当庭不要胡乱操作。

同时。

为了将定刑归于过失投毒,他查阅了诸多资料。

列举了足足数页的对方律师可能质证的问题,预先准备好回答的内容。

一般来说。

刑事案件的对方律师,都是公诉人,也就是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将会列举出各种犯罪证据,指认被告的犯罪事实。

而他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需要做的就是对这些证据进行反驳。

争取法官和审判团的认可。

将刑罚定为过失投毒。

这样一来,极有可能可以争取到三年的刑期。

而公诉机关起诉的证据……

显然会将梁书齐的犯罪事实,定性为故意投毒。

故意,指的是主观上明知可能导致不良后果,依旧执行该行为。

就像是带着一小包炸药,去坐火车。

你虽然没有想炸火车,没有造成任何危害,但这种行为已经完全构成了爆炸罪。

主观上还是故意的,而非过失。

因为这种行为……

是你自发做出的,并且以正常人的思维,明知带炸药去火车上有危险。

就如同这次梁书齐吐痰的案子一样。

明知道自己感冒,对方若是吃了外卖……

极有可能也会染上感冒,但依旧执行了该行为。

因此。

他这次的辩护难度,其实一点都不低。

此外。

他也针对公诉人提出的证据,列举出了许多质疑点。

比如说,痰液内存在传染病病原,是否真的会造成感冒的传播,危害他人健康。

梁书齐的行为,只是报复恶心对方,而非是刻意传播感冒病原,不能算是故意投毒等等。

法庭辩护,就是彼此寻找对方证据的漏洞,进行质疑。

做到极致。

以避免冤假错案的产生。

所以即便是十恶不赦的杀人罪犯,也需要有人来为他辩护,这是法理上的正义。

“总算搞定了。”

事务所,下午六点。

张玮合上了笔记本电脑,伸了个懒腰。

花了两天多时间。

他终于完成了案件的初期辩护准备。

接下来就是对这些问题进行多重推敲,争取说服法官和审判团了。

正在他准备下班的时候。

突然发现他的事务所门口,聚集了几十号人。

都在好奇的往里面看。

“请问……张玮律师是在这里吗?”

其中一个年轻人走了进来,小心翼翼地问道。

张玮看着门外的几十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