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御炎
比如对《明律》进行了全面的改革和重新阐述。
苏咏霖在大会上阐述了宪法的意义和性质,表明了宪法对国家的重要性,于是民众代表大会将《明律》当中关于这一方面的律法条文单独摘出来,定义为国家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重新命名为《明律》。
新的宪法性质的《明律》规定了包括明国国家性质和国家一切权利属于大明国民等一系列重大原则性的问题。
《明律》从而正式成为了大明的国家根本大法,从此具备了超然于一切的地位,任何国家事务的最终纠纷都有法可依。
其后,大会将旧明律之中的诸多其他法案剥离出来,成为单独专业的法案,如民法,商法,刑法,教育法等等。
其他的还有很多。
比如确定了大明民主共和国的国旗和纪年方式,终止洪武年号,改以共和纪年方式纪年,洪武十三年即为共和二零一五年。
确定了大明民主共和国摒弃皇帝称号,放弃帝制政治制度,改以自创的民主共和制贯彻全国。
确定了苏咏霖不再担任皇帝,且宣布皇帝为非法称呼,从今往后敢于再立帝制试图复辟者,为国贼,天下共击之。
确定了民众代表大会是大明民主共和国的最高决策权力机构,大会做出的决策代表大明的国家最高意志,任何人不得更改。
确定了民众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中央代表会议也是每五年召开一次,民众代表身份和中央代表身份每五年一次换届,可连任一届。
确定了九人决策小组是民众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正式名称为民众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
其职权为在民众代表大会休会期间行使民众代表大会所拥有的最高决策权力,代表大会督促朝廷贯彻落实大会所决策的一系列重大项目。
确定了以苏咏霖为首的九人担任民众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委员,苏咏霖为执行委员会主席,为法律意义上的国家领袖,另外确定了田珪子为执行委员会副主席。
确定了民众代表大会可以选举并且委任执行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执行委员会人数不固定,但最多不超过十一人,最少不低于七人,且必须为单数,不得为双数。
确定了整个大明国的全部中央官方机构由向皇帝负责转为向民众代表大会负责,而执行委员会作为民众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大会未召开期间,拥有大会的一切政治权力。
另外,这次会议还确定了大明国中央官方机构的一系列改革措施。
原先大明国的中央机构分为朝廷系统、复兴会系统、司法系统和军事系统四大系统。
朝廷系统又分为内朝系统和外朝系统,内朝系统包括内阁、宣徽院等直接听从皇帝指示的内务部门,外朝系统则是直接归属尚书省统辖、间接接受皇帝领导的行政部门。
苏咏霖退位不做皇帝了,原先属于皇帝直辖的内朝系统全部改制、取消。
内阁成员和一部分其他部门的成员被纳入全新的公共安全部,归属尚书省系统管辖。
宣徽院这一在大明朝成为国家文史部门的存在在改制之后裁撤编制,所属成员全部归于学部下设文史司。
内侍管理部门和属于皇宫维护的一系列部门组织全部裁撤,所属宦官、宫女全部按照苏咏霖之前的规定妥善安置,结束存在的历史。
于是原先大明国的朝廷系统完成了内部统一,只留下一个尚书省。
尚书省下辖工部、学部、财政部、民政部等诸多部门,总揽全部行政事务,是大明国的中枢行政机构,直接向民众代表大会负责。
司法系统的大理寺、都察院和法部从来独立,本身就是一个独立的系统,不受其他任何部门钳制,原先直接对皇帝负责,现在也是直接改为向民众代表大会负责。
军事系统和复兴会系统在之前就被苏咏霖做了一番改动,这一次大会上则是直接赋予其法律上的合法意义。
原先军事系统的参谋总部和复兴会军务部合二为一,成为全新的军事部,负责全国军队的管理和指挥,枢密院则维持原有编制不改动,是全军后勤部门。
军事部和枢密院原本直接向皇帝负责,改制之后,也全面向民众代表大会负责。
复兴会系统是较为特殊的存在,是苏咏霖在之前的年代为了对抗封建旧思想的先锋力量,对国家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贡献,也因此,其行动有着一定的独立性。
这一次代表大会虽然没有纳入复兴会组织的参加,但是复兴会员也是大明国民,所以苏咏霖宣布在下一次民众代表大会举办的时候,要纳入复兴会员在其中,对民众代表大会负责。
一系列的政治改革、法律改革在这场大会上得到了贯彻落实,从法律意义上彻底的实现了。
从今往后,民众代表大会就是新生的大明民主共和国的最高权力机构,这是毋庸置疑的。
身为执行委员会的主席,苏咏霖以自身的绝对权威和无上威望为民众代表大会加了一层荣耀光环。
光环笼罩之下,这个新兴的最高权力机构熠熠生辉,彰显着无上的荣光和威势,令人不敢直视,从刚刚诞生起就具备了那么一丢丢神圣的气息。
至少它做出的决议没有人可以反对。
苏咏霖在中央层面贯彻了民主集中的原则,将权力集中到了民众代表大会身上,而伴随着这一改革的大变化,整个明国从上到下都会经历一次大规模的民主变革。
第1594章 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
第一次民众代表大会的召开是一个开始,是一次宣告,这次宣告之后,很多很多实实在在的变化都会出现。
一系列的人员调动和职位调动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之中,属于民众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的全新统治秩序正在快速形成之中。
苏咏霖在第一次民众代表大会的最后,搞了一个挺有仪式感的活动。
他重新穿上了属于皇帝的服饰,就和当年登基的时候穿的一模一样,然后告诉了大家当年他和孔茂捷的约定。
“我从一开始就没有打算要一直做皇帝,做皇帝不过是权宜之计,所以十三年前,我和茂捷同志约定了,在我退位的那一天,由他亲手为我褪下皇帝的服饰,并且付之一炬,以示帝制之终结。
当时我们做约定的时候,是由周翀同志充当见证人的,所以今日,我们就由周翀同志再次作为见证人,由茂捷同志亲手为我褪下皇帝服饰,并且付之一炬,以正式宣告帝制的终结!”
苏咏霖将这个十三年前的秘密广而告之,着实让民众代表们和中央代表们相当惊讶。
一方面惊讶于这件事情本身,一方面惊讶于孔茂捷居然在当年那个时候就敢和苏咏霖作出约定,约定了今日。
这但凡换一个人做皇帝,孔茂捷还想进入九人小组?
不进坟里就算是不错的了。
孔茂捷对此似乎毫无自我认知,他非常激动的走到了苏咏霖身边,面对着苏咏霖。
“主席,十三年了,我没有变过。”
“我也没变过,只是很可惜,当初咱们最早的一百零八个同志,现在只剩下不到五十个还在我们的队伍里,其他的不是在积石州就是在库页岛,亦或已经丧生。”
苏咏霖叹了口气,拍了拍孔茂捷的肩膀:“我是不知道再过十三年,咱们还能有多少同志战友还在队伍里。”
“不论如何,我一直都在,至死方休。”
孔茂捷神情严肃,发下誓言。
苏咏霖并不怀疑孔茂捷的誓言,于是让周翀站在两人身边,宣读了苏咏霖的退位誓言。
随后,在所有人的注视下,孔茂捷亲自上手把苏咏霖的帝王服装、冠冕、饰品等等一系列的象征性意义极强的穿着物全部褪下,然后在准备好的火盆之中,付之一炬。
那套华贵的用最高档蜀锦制作而成的帝王服饰就这样付之一炬了。
在熊熊燃烧的火焰中,一个帝国真正意义上的死去了,一个民主共和国浴火而生,正式宣告了自己的诞生。
兑现了十三年前的承诺之后,苏咏霖遂以民众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主席的全新身份宣告了大明民主共和国的训政时期正式展开。
苏咏霖宣告,虽然《明律》作为大明的宪法规定了大明的一切权力属于民众,但是因为众所周知的现实问题,苏咏霖认为当前阶段下民众的素质和文化水平并不足以承担起国家大事的决策任务。
对于广大民众来说,当前他们需要达成的任务是增进学识、了解政治,熟悉民众代表大会制度和自己所掌握的权力。
只有当这些事情全部完成之后,民众才能真正利用民众代表大会的制度和代表的身份参与到国家治理当中来,并且不会影响到国家大事的正常办理,不会影响到大明的国家局势。
大明的民主共和制度不仅要让民众享受到充分的权利,本身也需要民众承担足够的责任,形成足够的自觉,产生国家公民和民众代表的责任意识,完成进一步的觉醒。
苏咏霖认为把民众从地主豪强手里解放出来,使他们获得自由人的意识和尊严,挣脱封建时代的束缚,这是第一阶段的觉醒。
而使他们产生国家意识和国家责任感,感受到自己作为一个个体与国家之间的联系,产生身为国家公民的意识,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责任,这是第二阶段的觉醒。
使民众产生国家公民的意识,具备国家公民的知识和素养,并且自发的参与到国家的政治生活当中,这是大明民主共和国训政时期全体公职人员的职责。
苏咏霖宣布,这是大明从帝国走向民主共和国的必经之路。
大明需要的是公民,是全体民众完成二次觉醒,而非停留在当前状态之下止步不前。
大明必须要在训政时期实现在每一个行省、州府、县,都建立起同等权责的民众代表大会这一目标,并且定期召开,选拔民众代表,如此,大明才会真正成为一个进步的荣耀的光明的民主共和国。
这次宣言紧随着民众代表大会的会议闭幕正式发起,对于所有人来说,尤其是朝廷官员来说,无异于又是一颗重磅炸弹。
苏咏霖随后就以执行委员会主席的身份给朝廷各大部门下达了指令。
要求朝廷各部门,尤其是司法部门,在完全整理好大明包括宪法在内的一系列法律之后,要在全国范围内搞法律宣传活动,从最基层的集体农庄当中为农民宣讲法律。
首先要讲的就是宪法、民法、刑法和劳动法,将这四部法律完整的传达给民众,多花一些时间多花一些精力也不要紧。
苏咏霖对这件事情尤为重视,在全体代表们面前把这个事情好好地讲了一遍。
苏咏霖认为,过去的整个旧时代历史当中都存在着一个非常不好的现象,概括一下,就叫做【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
相传春秋时期,每个诸侯国都有每个诸侯国各自的律法,但是这些律法并不对外公布,只有少数执法者了解,而民众并不了解。
一直到郑国执政官子产下决心将郑国的法律铸在大鼎上对外公布之后,明确的法律条文才终于为人所知,这是开天辟地以来的第一回,在诸侯国间引起了轰动。
当时晋国大夫叔向写信批评子产,说百姓知道有法律,就会对上面不恭敬,将会丢弃礼仪而征用法律,法律条文的一字一句都要争个明白,触犯法律的案件会更加繁多,贿赂将会到处使用,国家统治将会陷入困局。
叔向所说的其实也有一定的道理。
因为后来发生的事情的确证实了他所说的一些弊端,比如依靠法律的不足之处专门钻空子给自己谋取私利的讼棍的诞生就是如此。
但是如果按照他所说的,问题更大,因为明明有法律,民众却不知道,不能按照法律的要求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从而规避官府的惩戒。
这就很要命了,做什么事情合法做什么事情违法都不清楚,连挑一桶水砍一棵树都不知道会不会违法,则处处受限,处处为难,生活将十分窘迫、困顿。
与此同时,知晓律法的官府则能肆意妄为,欺凌民众,反正他们也不知该如何为自己讨个公道。
这种情况下,官员说什么就是什么,民众又该如何自处呢?
所以子产铸刑书这个事情是有进步意义的,也遭到了春秋诸国贵族的批评和反对,但终究还是随着历史大潮不可避免的前进了。
但是事情到这里还没有结束。
第1595章 给彼此以枷锁
子产铸刑书毫无疑问是具备正面进步意义的,他的行为为后续诸侯国公布成文法律开创了先例。
然而在子产铸刑书往后的岁月里,虽然法律条文可以明确的对外公布了,却依然面临着四重严峻的挑战,整个社会并没有因此而成为法治社会。
这四重挑战其实很有代表性意义。
第一,是皇权制度下皇帝天下最大,凌驾于法律之上,不受管束,如此一个凌驾于所有人之上的家伙存在于这个世界上,等于王朝法律就是个空架子,本质上不具备真正法律的价值。
第二,帝国官僚依靠皇帝的权力生存,对皇帝负责,而不对民众负责,所以本质上也是蔑视法律的,统治阶级利用法律压迫钳制民众,法律成为压迫民众的刑具,而非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
第三,那就是民众普遍不识字,更没有学习途径,法律条文摆在面前都看不懂,无力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利益,于是发展到最后出现了法学传承世家,知识分子将律法家传,世代出任朝廷法官,如大名鼎鼎的郭嘉出身的颍川郭氏。
第四,法律条文受限于时代和人们的认知,不可避免的会出现诸多漏洞,就算发展到了法治社会,也会有讼棍一类的人物专门抓住法律的漏洞,从漏洞中获取利益,肆意践踏法律的尊严与意义。
苏咏霖认为,王朝统治下的民间乱象,主要由这四个问题产生,大明国建国初期的一些民间乱象和腐败案件,也源于此。
大家打心眼儿里认为律法就是废纸一张,官字两张口,上下嘴皮子一碰,说什么就是什么,颠倒黑白又怎么了?
你一介草民还能翻了天不成?
正是因为这种普遍性的对律法的不信任不承认,社会运行成本和社会内耗才会居高不下,明明可以用律法解决的事情,却成为了正反两方拉锯的战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