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顺1730 第385章

作者:望舒慕羲和

为方便商贾存放货物,日本国以检地之石高作价,租借土地于中华。允中华商人在此修筑房屋、出入不禁、售卖货物。

租借之地,当于长崎、米子、土佐、神户、仙台,合计五处选定。除不得占据日本国城外,其余均可自选,以长宽十里为定,检地石高为租金,每年支付。

租借期为二百年,期间若中华不欲继续承租,需支付其余年份之租金;二百年期限之内,日本国不得索取归还。

第十款:

中华商贾携带之货物,需遵守中日双方之约定,禁止违禁、禁止携带天主教相关书籍。

具体违禁物品,见附表一。

第十一款:

中华商贾携带之货物,需以值百抽六之税费缴纳于日本国。缴纳印花之后,日本国不得对此货物征收任何形式的税款、厘金等。沿途亦不得阻拦。

日本国可以允许货物免税。

第十二款:

日本国之下关海峡、纪淡海峡,中华船只皆可通行。

日本国不得设置炮台,长府藩、小仓藩原有之炮台,应在签约交换当日予以拆除。

鉴于炮台拆除之海警,若有第三方船只强闯,中国之海军将有义务将其驱逐离开。

第十三款:

中国之舰船,不得擅自进入江户湾。

若擅入,日本国有权击沉。

第十四款:

中日双方应约束百姓渔民商贾,若在非开埠之处登陆,皆可驱离、擒获。

若为海寇袭扰者,皆可击沉。

中华尊重日本国之锁国制度,任何擅自离开日本前往中国的日本国民,将予以趋离送回。

日本国应约束本国国民,勿使有海寇侵扰中华海岸之乱。

第十五款:

古云:三皇不同俗、五帝不同教。

中华尊重日本国之公武制度,不因此而干涉。

第十六款:

中华商贾,不得私自与诸藩进行贸易。

第十七款:

中华之商贾,可购买武士佩刀之身份,以便贸易中因身份而起争执。

第十八款:

若遇风浪,中华船只可以在日本除江户之外的港口停留避风,但不可以在五处商埠之外售卖货物。

第十九款:

日本国为保明认真实行约内所订各款,听允中华军队暂占守长州藩之萩城。长府藩之下关当为中立区,双发均可驻军一千,以便换约。

又,待第一次赔款偿付,中华则允诺撤出萩城。

第二十款:

本约批准互换之后,中国将释放所有被俘的日本国俘虏——心慕中华、主动投靠的不在此列。

第二十一款:

中国将赔付因战火波及的京都百姓房舍,每户赔付库银八两,合计库银八万两。

此款项,于换约后一月之内交付。

第二十二款:

日本国应善待百姓,应答允中华皇子于鸟取藩所答应的百姓一揆之条件;日本国应督促长州藩履行减贡三成之信约。

第二十四款:

赔款以库银为准,若赔黄金,金价以之前三年大阪之金银均价为准。见附表二。

第二十五款:

日本国不得未经中华之允许,与中华帝国之藩属进行贸易。

第二十六款:

日本国不得擅自称华。

如西川如见之《华夷通商录》、新井白石之《琉球国事略》等有以日本自号为华者,皆应禁绝。

第二十七款:

本约批准草签日起,当约束士兵休战;待互换日起,双方停战。

第二十八款:

自本约奉中华大皇帝陛下及日本国国王、日本国幕府将军批准之后,定于大顺泰兴廿一年四月十七日、即日本国元文五年四月十七日、亦即庚申年四月十七日,于日本国长府藩下关町之接引寺换约。

本条约一式两份,检验无误。

两国全权大臣署名盖印,以昭信守。

中华皇帝陛下特简拔大顺钦差、对日谈判之全权大臣、敕封鹰娑伯刘钰。

中华礼政府郎中赵百泉。

日本国国王特命全权公卿、从一位、关白左大臣一条兼香。

日本国圣堂大学头、儒庙先贤世袭祭祀官林信充。

日本国幕府将军特命全权老中,从四位下、右京大夫、上野高崎藩藩主松平辉贞。

附表一:

中华海商禁止携带货物列表:

书籍——以《日本国禁书目录》为准。

注:日本国元文四年之新解禁令书籍排除于《禁书目录》之外。

合计有:

刘侗之《帝都景物略》。

李之藻、利玛窦之《同文指算》

汤若望、南怀仁之《灵台仪象志》

爱拉斯谟之《交友格言一百条》

徐光启、利玛窦之《几何原本》

李之藻之《圜容较义》

熊三拔、庞迪我之《克制七宗罪与儒、墨之义》

胡敬辰之《檀雪斋集》

克拉维屋思之《浑天盖天通宪图说》

除此特许解禁之书目,凡涉及实学、西学之书籍,均需送报中华之枢密院审核、枢密院返送日本国幕府处审核。

于理、于器之书,非得解禁不得私自携带。

附表二:

库平银与金价,按照之前三年日本国大阪易币商之一金换六银为准。

除金银外,其余俵物、器物、铜料等,皆可由中华海商定价换库银,折算。

附表三:

虾夷已朝贡中华,日本国幕府将军宜速去征夷大将军之号。

附表四:

下士佩刀身份助捐价格:三十石米。

附表五:

中华所应之长州藩百姓、土佐藩百姓、鸟取藩百姓之所请:

……等。

第156章 大家的困境都差不多

几人把各自的名字签上、印信盖上,便立刻叫人送还各自的都城,由双方的国家首脑签下名字。

尽快送还,并在不久之后与下关举行一个正式而盛大的签约、换约仪式。

松平辉贞当然明白条约上的那“本息合计利滚利”的三亿多两白银,就在于日本这边是否主动上表称臣。

上表称臣,作为藩属,天子当然可以大笔一挥,免了这三亿多两白银的利滚利利息。

正是债多了不愁,松平辉贞见到这个数目就明白,这根本就是扯淡。就算把这时候的日本卖了,也凑不出这么多的白银。

这又是一个双赢的条件。

于大顺天子,仁慈为念,大笔一挥,免除了藩属三亿两白银的债务。

于日本国王,赢了里子,前去朝贡,使得日本民众不需要每个人都扛着十两白银的债务,莫大之功。

条约签完,刘钰便将松平辉贞私下里叫到一旁,说出了大顺这边给出的朝贡条件。

鉴于朝鲜特殊的郡王级别亲王礼制,日本国国王这个封号,天朝可以给予一个正式的亲王级。

而日本的幕府将军,再去掉征夷大将军的号后,朝廷这边也会封一个郡王、依亲王礼,算是和朝鲜国平级。

真要是封个公爵,幕府这边实在是不能够接受。

朝鲜这边可能会嘀咕几句,但大顺也不会再去找朝鲜国私下承认日本大君的旧事。

双方以后也不是不能私下交流,但正式的贸易和通信使之类,都要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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